开设音像制品店销售盗版光碟,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起,王某伙同乔某(已判决)等人在A市共同出资开设了某音像制品店,并聘请曹某、李某(已判决)在店内售卖非法音像制品。2011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其售卖的非法音像制品查获。2012年5月5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购入的是非法音像制品,仍然开设店铺、招聘店员,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王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王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王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售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当以该罪论处。此外,不是只要行为人对外售卖的侵权复制品,就需要以该罪量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额虽未达到十万元,但是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