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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收受贿赂、放任他人赌博,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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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3日16:32: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派出所所长收受贿赂、放任他人赌博,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吴某是某派出所所长,在收受了苏某某的贿赂款14000元与香烟后,明知苏某某等人在其辖区内聚众赌博,未对苏某某等人依法查处,反而对其聚众赌博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其长期在辖区范围内聚众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吴某作为派出所所长,非法收受苏某某的财物,明知苏某某等人在其辖区范围内聚众赌博,仍然徇私枉法,放任不管。即吴某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其行为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吴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吴某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任由他人聚众赌博,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与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情形相符,应当以该罪论处。除此之外,本罪的客观行为还有如下方式:

(1)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使其受到刑事追诉。

(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使其逃避刑事追诉。

(3)双方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任意撤销或变更涉案人员的强制措施。

(4)其他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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