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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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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09:44: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朱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5日,朱某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A公司雇用谢某、熊某等劳动者入场施工。至2016年12月30日,朱某及A公司股东邓某 (在逃)以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16名劳动者218844.8元。劳动者向监察部门反映后,有关部门责令朱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劳动报酬。至2017年1月12日,朱某还拖欠11名劳动者579716.3元。2017年2月8日,相关部门再次责令朱某。随后,朱某及同案人邓某在未支付劳动报酬798561.1元之时逃匿。B公司代为垫付了全部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经过劳动监察部门两次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仍然未支付完多名工人的工资,反而擅自逃匿。即朱某属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其行为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明明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应为、能为、而不为”。此外,要想构成本罪,必须是经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支付。如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经劳动监管部门两次责令后仍然未支付全部的劳动报酬。同时,如果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法判处相应损失的,则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属于法定从宽的情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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