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以放火罪为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何某某因琐事与烤全羊馆老板胡某产生矛盾,伺机报复。2015年8月19日9时,何某某来到烤全羊馆,使用预备好的打火机和塑料袋点燃馆外烧烤棚后离开。2015年8月21日9时,何某某再次来到烤全羊馆,以上述方法,致使遮阳伞起火燃烧,将棚内点菜柜、饭店侧面玻璃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共计价值24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为报复烤全羊馆老板胡某,放火将店外的烧烤棚、点菜柜、玻璃烧毁,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即何某某属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行为与放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相关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放火罪”。要构成本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首先,何为安全?此处的安全是指被害人遭受了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害,而不包括受到了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心理恐慌。即被害人所遭受的是物质性的损害。其次,何为公共?所谓公共是指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即危害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是无法预料的。若只是在一个固定地点针对固定人群行凶,则不构成该类犯罪。最后,何为危害?所谓危害是指产生了危险与实害后果,产生危险是该类犯罪的成立条件,产生实害后果是该类犯罪的既遂条件。本案中,何某某放火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2417元的财产损失,且危及了来到该店铺吃烧烤及过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