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取专利权人授权,擅自制造并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案情简介
周某某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卢某某的许可,擅自组织生产侵犯该专利权的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并销往全国各地。据调查,周某某共销售玻璃口杯3168只,非法经营额2816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获取专利权人卢某某的授权许可之下,擅自制造并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玻璃口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周某某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专利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专利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周某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以刑事犯罪论处,还是只接受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1)行为人假冒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行为人假冒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
(3)行为人假冒专利,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经因此接受过2次行政处罚。
(4)行为人假冒专利,造成恶劣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不仅仅属于行政违法的程度,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