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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以单位行贿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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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16:1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以单位行贿罪为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是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2000年至2016年,为给A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张某某请托张某1利用职务之便,为A公司虚假增资及解决税务问题,并多次给予张某1房产、家具、现金、购物卡,且长期提供车辆供其使用,共计价值人民币32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1给予多项财物,数额巨大,并请托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A公司虚假增资、解决税务问题。即A公司、张某某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情形。其行为与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张某某作为A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行贿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张某某行贿的行为,是以行贿罪论处还是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单位犯罪,需要具备以下两大条件:

其一、从主观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必须要体现单位的意志,而非职工个人的意志。具体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公司高层人员的合议来体现单位的意志。

其二、从客观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必须要为单位牟取不法利益,而非为职工个人牟取不法利益。具体可以从犯罪所得的归属来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A公司从事相应的法律活动。因此,张某某的决策便可以体现A公司的意志,且张某某行贿是为了让A公司虚假增资、解决税务问题,属于为A公司牟取了不法利益。即张某某的行为与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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