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种衣剂投放到玉米地内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王某是A镇的农户,主要种植玉米。但王某种植的玉米经常被放养的羊所祸害。王某多次询问在地附近放羊的人,均无人承认。为了泄愤报复,2015年9月中旬,王某把种地剩下的种衣剂下到他家地里。9月19日,同村村民孙某某的羊跑到王某的地里,五只羊当场被药到,其中三只被药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泄愤报复,擅自将种衣剂下到玉米种植地内,导致同村村民孙某某的羊被毒死,危害了公共安全。即王某属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其行为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王某虽然只是将农药投入自家地内,但是该地种植出来的玉米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附近的牲畜进入该地也可能会被毒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实质上也造成了孙某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是带了实际的物质损害,而后两罪仅仅带来了心理恐慌,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物质损害,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而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