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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冲撞防疫人员与防疫站点,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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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5日10:05: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驾车冲撞防疫人员与防疫站点,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为落实新冠肺炎防控政策,某小区设立了防疫帐篷作为防控工作站,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30分许,支某某驾车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防控人员刘某某发生冲突。随后,支某某驾车冲撞了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最终,致使刘某某受轻伤,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6580元)被撞坏。据调查,现场有10多名防控人员及多名群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支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支某某为泄私愤,驾车冲撞防疫工作人员、现场群众及放置有防疫物资的防疫帐篷,造成了人员受伤与财产损失。即支某某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支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支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支某某驾车冲撞防疫人员与防疫站点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其一、从客观方面来讲,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

其二、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必须持故意的心理,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需要结合被告人的陈述、案发时的场景、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考量。

其三、从危险性方面来讲,行为人必须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危害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本案中,由于支某某驾车冲撞的地点有多名防疫人员与小区居民,其行为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且最终也造成了防疫人员受伤、防疫物资损坏的危害后果,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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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醉驾撞死他人,具体应当如何定性? 下一条:将种衣剂投放到玉米地内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