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持有假币罪中的“持有”?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5日21时,姜某某携带假人民币到某酒店门口,欲使用假人民币向沈某购买移动电话时被查获。民警从姜某某手中及身上搜出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03张。经鉴定,其中50张为假币,共计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携带的是假币,仍然继续使用该假币购买移动电话。即姜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相关规定,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综上,结合姜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假币是指,行为人对假币有实质上的掌控权,可以任意的支配与使用,并非是要求行为人随时随地将假币攥在手上、揣在包里。具体而言,一般有以下几种持有的方式:
(1)行为人自己随身携带假币,即直接持有。
(2)行为人将假币存放在自己的住处或者受自己管理的空间内,即存储持有。
(3)行为人将假币放置第三人处,让第三人代为保管,即保管持有。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随身携带假币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属于直接持有假币,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假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