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2日19时,孙某某乘坐出租车在A超市下车时使用新版百元人民币假币付费。3月23日上午10时,孙某某乘坐出租车在A超市下车再次使用新版百元人民币假币付费,后被司机发现并报警。2014年3月23日,民警将孙某某抓获并搜出141张伪造假币,经鉴定为机制假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所使用的是假币,仍然先后两次使用该假币支付打车费,且孙某某住处藏有多张机制假币。即孙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规定,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具有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使用假币罪的认定问题如下所述:
其一、行为人在使用假币进行购物、消费、存款、缴纳罚款等事务的过程中,还涉嫌构成诈骗罪。因为对方不知情,用等价的物品换得了假币,遭受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使用假币交易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其二、行为人若未把假币当作货币使用或者未使用通常的方式使用假币的,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将假币折成纸鹤玩耍,或者行为人将假币扔在大街上。
其三、行为人使用假币时,若对方知道你所使用的是假币,则应当构成出售假币罪,而非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