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校园暴力事件?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1日21时,官某某(16岁)伙同蔡某某(16岁,在校生)在A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殴打下晚自习回家的学生林某某,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4年3月,官、蔡2人在该校多次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先后导致五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蔡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官某某、蔡某某多次在涉案中学无故殴打多名在校学生,致使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二被告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官某某、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不仅破坏了校园的正常秩序,也使得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校园暴力的被害人是防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容易遭受巨大伤害,因此对于此类事件应当严惩,不容忽视。但是,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也是未成年人,且通常处于青春叛逆期,冲动易怒,需要宽严相济的政策来对其予以处罚。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让广大的在校学生提供自身的保护能力,防止受侵害。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从司法、学校、家庭等方面来对施暴的未成年犯予以帮助,纠正他们所犯的错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