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致使机密文件被泄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周某某系A市住建局综合科科员。2016年9月18日,受单位委派,周某某到B区维稳办公室领取机密文件后,擅自用手机拍照机密文件并将照片传给同事迟某和翟某,致使该机密文件被上传到某微信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住建局综合科科员,在领取了机密文件后私自拍照传送给同事,致使该文件被上传到某微信群。即周某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判处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即获悉了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是为何去泄露国家秘密,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私自拍照并转发给他人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