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顾某因涉嫌贩毒被抓获。在被带出派出所至警车的路上,趁李某在场,顾某授意李某补办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后李某补卡时得知内有余额39万元。在明知顾某因贩毒被捕的情形下,李某仍请求同事张某借银行卡给自己。2月3日,李某从顾某的卡内取出39万元,存入了张某的账户。在调查顾某贩毒案的过程中,李某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卡内资金系顾某贩毒所得,仍然帮助顾某转移了卡内的全部余额,且未将该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即李某属于以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其行为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洗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洗钱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构成洗钱罪必须具有特定的上游犯罪,否则只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具体而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七类:
其一、毒品犯罪。
其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
其三、恐怖活动犯罪,具体是指恐怖组织实施的相关犯罪。
其四、走私犯罪。
其五、贪污贿赂犯罪,还包括挪用公款罪。
其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如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七、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但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