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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非法吸收的存款,仍然帮助转账,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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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8日11:22: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是非法吸收的存款,仍然帮助转账,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4年以来,吕某明知其岳母林某(另案处理)与妻子苏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仍然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苏某供其转账,并开设了一张银行卡供苏某使用。同时,吕某还使用林某违法所得的180万元购置了不动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涉嫌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明知涉案钱款系林某、苏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仍然提供了多张银行卡供苏某转账,并将林某的违法所得购置成了不动产。即吕某属于以转账、购房的方式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其行为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吕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吕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洗钱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成立洗钱罪,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若是行为人在法定的七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范围之内产生了对象认识错误,如把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误认为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均不影响对于洗钱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仍然应当以洗钱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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