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需要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为赚取利息差,王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向银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随后,王某将该贷款转入妻子虞某的账户开出本票4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借给马某,约定月利息5分。期间,王某共计赚取利息差554659.59元。王某现已退出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转贷牟利,向银行贷出400万资金后,随即将该笔资金借给马某,共计收取了利息差554659.59元。即王某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高利转贷罪”。被告人王某采取的是直接将银行贷款转手借给第三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实现高利转贷牟利的行为。此行为也是本罪常见的犯罪情形。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几类变相的高利转贷行为:其一、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所得的资金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实质上却将自己原有的资金借贷给他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应当属于高利转贷;其二、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成功贷款后,将所得资金借贷给“合作”公司(实质上并无交易合作),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应当属于高利转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