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唐某(16岁)与潘某(14岁)因琐事争吵,相约至某广场斗殴。唐某纠集了十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纠集了八名未成年人。上午8时许,双方到达某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时,唐某等人对正在等红绿灯的潘某一方拦截,并进行殴打,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遂依法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后因唐某在考验期间又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公诉机关遂撤销了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因琐事纠集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城市主干道路口,对潘某等人拦截殴打,且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又再次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即唐某属于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其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依法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对未成年犯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检察院在以下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其一、犯案行为人在作案时必须是未成年人。
其二、行为人必须实施的是人身犯罪、财产犯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且情节轻微,可能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必须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其四、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法定的起诉条件。
其五、行为人与被害方已经达成了和解。
其六、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已经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方、行为人家属的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