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需要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日,任某(16岁)在某中学教学楼2楼男厕所内无故殴打同学向某,致其右耳受伤。经鉴定,向某构成轻伤。2012年11月18日,任某伙同他人在某超市外无故殴打同学周某,致周某左肾挫伤、脾脏挫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为了追求刺激,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即任某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任某在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致人受轻伤的刑事案件。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其间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学生个人的角度讲,在校学生多处于青春叛逆期,崇拜个人英雄主义,冲动易怒,喜欢动手解决问题;其次,从家庭教育的角度讲,涉案学生的家庭关系大多都不好,通常存在父母离异或是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给学生带来了不良的成长环境;其三、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讲,学校通常都只注重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对于学生品性的引导教育缺失,未让学生建立起完整的人格。综上,对于此类校园暴力案件,我们不能仅从司法角度来惩治未成年犯,同时应当兼具学校、家庭、社会的角度来帮助未成年犯改正错误,走上正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