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贷记卡且拒不偿还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6日,余某某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联名贷记卡,信用额度20000元。2015年5月11日,余某某透支消费本金19998.11元逾期未还。后A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其还款,但经催收三个月后余某某仍拒不还款,并改变了联系方式逃避催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在透支使用贷记卡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然拒不还款,且以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催收。即余某某属于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A银行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涉案行为人必须是合法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即行为人以真实身份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同时,此处的信用卡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含仅有存储功能的借记卡。此外,依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理”,行为人在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时,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偿还透支款项的目的。若是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后才想非法占有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需要具有“被发卡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偿还”这一客观处罚条件。若是未被催收,没有偿还的,也不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