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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站平台,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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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9日15:32: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站平台,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底,梁某某加入了A网络平台,以视频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冰毒。2017年3月,梁某某通过联系网络技术员,重构了A网络平台,以群组的方式管理平台,发展平台会员。期间,该平台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视频吸毒,并在房间内发布聚众吸毒暗语。其中,陆某、梁某(已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完成了毒品交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冰毒是我国禁止持有的毒品,仍然继续持有并吸食。即梁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其次,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言,梁某某通过网络技术重构了A平台,并在该平台上组织多人吸毒、买卖毒品。即梁某某属于破坏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所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就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没有争议。但对于梁某某非法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站平台,需要如何定性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毒、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毒,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因此,梁某某设立网站为他人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创造条件,应当以非法利用网络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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