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取现,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11月22日,薛某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克隆信用卡,再以ATM机转账或取现等方式窃取卡内钱款,共获利约人民币数万元。2016年11月22日,薛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的钱款,以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克隆信用卡并提现的方式,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即薛某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薛某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取现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包括窃取、骗取等方式),对他人或对机器所使用的,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具体而言,薛某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薛某克隆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薛某利用克隆的信用卡去ATM机取现或者对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薛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克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该信用卡取现,即三罪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