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2日,黄某擅自使用其好友李某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因黄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发卡银行遂报警处理。黄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使用李某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对外透支消费。即黄某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黄某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对他人或对机器所使用的,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具体而言,黄某擅自使用李某身份证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罪;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黄某透支使用涉案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黄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即三罪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