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3年初,章某送其小孩学琴时,认识了店员张某,遂对张某谎称自己的哥哥在开公司经营铝合金业务,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张某资金,并以“借新还旧”的方法返还本息。后又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认识了林某等人。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章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林某等人2101.2511万元,返还共计1350.7153万元,其余资金被其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虚构公司开展业务,投资返利为由,吸引了多人投资大量钱款,且至今未予归还。即章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罪当中的“集资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本罪欺骗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本罪采取的欺骗手段往往是虚构承诺回报,吸引公众投资;其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其四、本罪的既遂数额应当以诈骗所得的数额来计算,不能扣除犯罪成本。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章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