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5日10时,李某违反保密法的规定,使用本人笔记本电脑,以网名在某论坛上对一篇主贴进行了跟帖,内容涉及了我国重要国防战备工程的性质、名称和驻地。经鉴定秘密等级为绝密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密法的规定,在网络上跟帖,泄露了我国国防战备的绝密信息。即李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类犯罪中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能以本罪立案论处:
其一、行为人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的。
其二、行为人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其三、行为人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四项以上的。
其四、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与其他互联网联通,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五、行为人泄露了国家秘密,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泄露了多项关于我国重要国防装备的机密级国家秘密,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