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为嫌犯通风报信、传递信息,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管某是某看守所民警。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管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帮助嫌犯张某与其妻兰某传递信件、发送手机短信,向双方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张某逃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作为看守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传递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即管某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形。其行为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管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若行为人向嫌犯通风报信,透露的内容又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即可;其二、若行为人事先与嫌犯通谋,帮助嫌犯逃避处罚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则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之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即可。当然,本案中,被告人管某单纯帮助为嫌犯通风报信、传递信息的行为,应当直接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