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疫规定并殴打执勤民警,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0日21时,某派出所民警按照工作安排到A村新冠疫情防控点执勤,陈某某驾车搭载鲁某经过该值守点准备外出,民警对其进行劝返。期间,鲁某不听劝告,下车辱骂、殴打执勤民警。经诊断,执勤民警为多发性软组织挫擦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鲁某某不听执勤民警的劝返,执意违反防疫规定外出,并辱骂、殴打了执勤民警。即鲁某某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其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鲁某某扰乱了防疫秩序,带来了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防疫规定并殴打执勤民警,应当如何惩处?依据案发时的法律规定,若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正在执行的公务,且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的,则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因此,对于鲁某某辱骂、殴打防控点执行防控任务的民警,应当以本罪论处。但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若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则应当以袭警罪论处,而非妨害公务罪。所以,若是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则应当将鲁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袭警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