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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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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31日16:51: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例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5月27日,王某通过帮人炒股实际控制了35个证券账户,并在上述账户之间采用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A股票,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认定,上述35个账户中有26个账户,连续22个交易日累计对倒量超过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20%,非法获利10368297.96元。2015年4月15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侦查人员冻结个人证券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期间以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A股票,控制了该股票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非法获利10368297.96元。即王某属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的价格与数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协助侦查人员实施工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证券类犯罪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被宣告适用缓刑。那么,缓刑的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呢?首先,被告人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的犯罪分子。若被告人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管制刑罚的,不适用缓刑;其次,被告人必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最后,行为人不应当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两类人员不适用缓刑。因此,本案中,王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且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工作,符合上述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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