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因恋爱纠纷捅伤他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9日21时许,17岁的姬某某因恋爱纠纷与任某某各纠集数人互殴。期间,姬某某持刀捅伤了任某某,致任某某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第7肋骨骨折、肝脏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姬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向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姬某某为泄私愤,纠集多人与被害人任某某互殴,且在此期间持刀将任某某捅成重伤。即姬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任某某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且导致了任某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姬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案发原因是双方产生了恋爱纠纷。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冲动易怒,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与行为,在特定事由下容易做出极端行为,最后害人又害己。同时,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多讲究“江湖义气”,喜欢为了帮助朋友而铤而走险,参与群殴,形成团伙犯罪。因此,对于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可以加重处罚,严厉惩处。但是对于一般参与者而言,其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