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谢某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A公司以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了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每盒内装有50只口罩。随后,A公司在网店以7元/盒的售价对外销售。1月23日至29日,谢某某上调了售价,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被告单位A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谢某某为了牟取暴利,在疫情期间哄抬防疫物资口罩的售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谢某某属于以哄抬口罩价格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物价非法牟利的刑事案件。在防疫期间,行为人违反国家疫情防控与市场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囤积口罩等防疫物资,借机发“疫情财”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不仅仅扰乱了市场的良好秩序,也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予以严惩。当然,对于违法所得数额不多,情节较轻微的该类行为,也要予以行政处罚,防范不良商家借机牟取暴利、扰乱市场。因此,本案中,对于谢某某及A公司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