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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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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4日15:56: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至12月,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以其承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借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A公司的名义采购、销售药品。期间,王某将购进的755.535万元的消咳宁片非法销售给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未获得药品经营的许可,仍然挂靠A公司采购药品,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王某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开黑药店大量售卖药品的刑事案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并非是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本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却未经许可进行的经营活动。就本案而言,像烟草、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均需要获得特定的经营许可,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挂靠行为也应当被视为未获经营许可而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对于王某挂靠经营药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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