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案情简介
麦某某明知以李某某、刘某为首的团伙具有一定规模,且该团伙从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对A地区的非法控制。麦某某仍向该团伙靠拢,接受管理。2008年11月,韦某某在市场聚众赌博,影响了团伙领导李某某、刘某开设赌场的生意。李某某、刘某遂指使下属对麦某某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了麦某某,逼迫其将赌资交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麦某某明知以李某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系涉黑组织,仍然向该团伙靠拢,接受该团伙的管理。即麦某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其行为与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麦某某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涉黑犯罪中的“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如下所述:
其一、该组织是一个稳定的组织。
其二、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其三、该组织实施活动的手段具有非法性与破坏性。
其四、该组织对某区域已经形成了非法控制。至于是否有“保护伞”,在所不问。
因此,本案中,由于麦某某参与的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且以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牟利,并对当地形成了非法控制。即麦某某参与的该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麦某某本人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