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需要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朱某是A房地产公司评估员。2012年,朱某在负责B区内的征地拆迁评估工作过程中,编造了五份虚假的《地上物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造成了国家的经济损失77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作为A公司的评估员,在评估工作中编造了虚假的文件用于计算拆迁补偿,致使国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即朱某属于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朱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经济犯罪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属于身份犯罪,只有以下人员可以构成本罪:
其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其二、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其三、公证员。
其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试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案中,朱某作为A房地产公司的评估员,承担对应房地产的评估工作,其在工作中提供虚假文件的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