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卢某系某海关旅检三科副主任科员,负责检查机场出入境旅客的行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卢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王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明知王某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走私洋酒及干海马制品等物品入境的情况下,不履行其查验通关货物的监管职责,多次纵容王某的走私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涉嫌构成放纵走私罪,受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作为某海关旅检三科副主任科员,接受卢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纵容王某的走私行为。即卢某属于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放纵走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卢某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首先,就受贿罪而言,卢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其次,就放纵走私罪而言,卢某作为海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查验职责,放纵他人走私,符合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放纵走私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卢某主观上只有放纵他人走私的犯意,但其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贿款,放纵走私这两个犯罪行为,且造成了两个损害结果。因此,对卢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而非成立“法条竞合”或是“想象竞合”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