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少年攻破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赵某某(时年17岁)是某职校学生,酷爱网络技术。2011年4月至5月,赵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窃取了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后赵某某将信用卡信息出售给方某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9月28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后,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出售牟利。即赵某某属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情形。其行为与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赵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利用黑客技术窃取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的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也逐渐增多,利用黑客技术窃取他人信息便是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据窃取的具体信息来认定未成年犯构成何罪。若窃取的是一般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可以侵害个人信息罪论处。若是窃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对外售卖的,则可以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此外,对于此类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要予以司法惩处,还应当坚持学校教育、社会矫正、家庭教育并重的模式,帮助未成年犯重回人生正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