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利用微信抢红包赌博,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起,为非法营利,朱某通过手机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制定微信红包赌博规则,组织周某、季某等数十人以微信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据查,2017年5月20日至28日,朱某抽头渔利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为了非法获利,组建微信群,以抢红包的形式赌博。即朱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形。其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朱某建立微信群并且利用微信抢红包赌博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赌博罪论处,还是以开设赌场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看赌博场所的控制者是谁、赌博场所是否固定、赌博时间是否持续、参赌人员是否固定、赌博是否具有隐蔽性、赌博的规模大小如何、赌博具体由谁坐庄等。对于开始赌场罪而言,上述事项均为肯定性回答,且一般是由赌场老板坐庄。对于聚众赌博而言,上述事项均为否定性回答,且一般是轮流坐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建立微信群,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线上抢红包赌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论处,而非以赌博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