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0日前后,徐某某等五人在非法赌场内,从事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的服务性工作。徐某某负责监台、接送赌客,周某负责兑换筹码,吴某、王某、黄某负责发牌。2月27日,五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涉嫌构成赌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虽然在非法赌场内从事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服务性活动,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赌博为业、非法营利的目的。即徐某某等五人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其行为与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不相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周某、吴某、王某、黄某无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徐某某等五人在赌场从事服务性工作的行为,是否仍然以赌博醉了论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要构成赌博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通过赌博活动获取财物。
其二、行为人通过抽头渔利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手续费、入场费,以此获取财物。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虽然在赌场从事有关赌博的相关活动,但其并未从赌博活动中获利,而是依约拿自己的工资。因此,五名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不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