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组织公考作弊,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杜某、马某预谋后,组织参加A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作弊。杜某、马某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2.2万元定金,口头约定通过考试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的费用。2017年4月21日下午,二人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的运用培训。次日8时许,二人安装发射器,准备在考试过程中向考生语音传输答案。9时许,考生携带作弊器械进场时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马某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马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组织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作弊,并向其提供作弊器械,进行运用培训。即二被告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杜某、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中的“考试”并非是指一切考试,而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具体是指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自考、公务员招考、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此外,若行为人在考试开始前就已经获悉了试题答案,但未开考即被查获,仍然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了招考秩序,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既遂论处。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非法牟利组织公务员考试作弊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