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至11月,韦某以A公司的名义,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某卫生院。 2009年10月21日下午,叶某某被狗咬伤后,到该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就诊。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月9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因为狂犬病。经查,叶某某注射的疫苗是韦某售与卫生院的假狂犬疫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明知购入的是假狂犬疫苗,为了非法牟利,仍然将该批疫苗售与卫生院,致使患者叶某某注射后仍因狂犬病而死亡。即韦某属于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韦某具有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重量刑。同时,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综上,以韦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销售假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是否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论处。本案中,韦某因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使叶某某死亡,其属于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直接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来量刑。此外,若是患者叶某某具有心脏病,韦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偷走了叶某某的急救药,致使其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以药品为媒介的犯罪案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与后果,来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