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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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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7日15:56: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代替他人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虎某通过第三人联系了侯某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侯某某代替虎某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随后,虎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虎某、侯某某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替考行为仍然继续替考,最终被当场发现。即二被告人属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情形。其行为与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侯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代替考试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替考人员与应考人员,即本罪属于对向犯性质的共同犯罪。此外,若行为人为了代替考试使用虚假身份证的,成立冒用身份证件类的犯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同时,若行为人在代替考试期间,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或者非法利用了信息网络的,则以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应考者虎某让替考者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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