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活体黄牛入境,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日,李某某在缅甸购买到12头活体黄牛后,驾车将黄牛运到中缅边境,经某寨村委会便道入境。当日18时许,李某某在行驶期间被边防民警查获,当场从车内查获12头活体牛,净重2.68吨,价值人民币643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无视国家货物出入境的管理法规,从境外走私12头活体黄牛入境。即李某某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活体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走私类犯罪中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的货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范畴。若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认识错误,可以采取包容评价的判定方式来予以确定。即行为人若是走私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若是行为人走私了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也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的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