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朱某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利用网络技术非法侵入某行业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程序,使该系统后台自动识别区域内工作人员的账户、密码功能,并发送到朱某布置的境外服务器中。随后,依据孟某的要求,朱某将110余名学员信息上传到该行业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非法所得232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孟某,利用网络技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解该系统的防御功能。即朱某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计算机类犯罪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中的“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对涉案网站登录访问。本罪中的“计算机系统”并非指一切计算机系统,具体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公司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在本罪的涉案范围之内。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以黑客技术非法侵入的某行业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属于非法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