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黄某架设了具有攻击性的服务器,制作攻击程序、软件,有偿提供网络攻击服务,对客户指定的网站服务器实施攻击,造成目标网络堵塞,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1798.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非法获利,私自架设具有攻击性的服务器并制作攻击软件,攻击客户指定的网站,造成被攻击网站服务器异常。即黄某属于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情形。其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黄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黄某违规干扰普通网站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还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在被侵入的网站范围上有所差别。前罪仅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罪则包括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且依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故意制造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致使计算机系统遭受损害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符,应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