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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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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7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9日09:35: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谭某、张某共同出资注册A公司。同年12月,为非法获利,二人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80余万元,王某、洪某因添加谭某、张某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张某涉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张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二被告人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谭某、张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二被告人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形态的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设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或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就应当构成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要求其行为必须帮助犯罪人实施了犯罪活动,否则不构成该罪。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利用网络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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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男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下一条:违规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应当如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