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社区工作人员送礼,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为取得姜某在A社区承租商铺的实际经营权,以赚取租金差价,郑某某决定每年送给时任社区书记马某(另案处理)8万元。2015年2月25日,马某私自代表社区与姜某、郑某某签订了《房屋托管协议》,明确了郑某某对上述商铺的经营权。2016年1月至2020年春节前,郑某某分5次送给马某现金3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为了获取涉案商铺的经营权以赚取租金差价,先后多次向商铺所在的社区书记马某送去现金,共计38万元。即郑某某属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注册管理秩序与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主体要件上讲,凡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因此,本案中,郑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社区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