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梁某系A镇镇长、A镇委员会副书记。据调查,截止2010年4月16日,梁某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5687228.91元。其中,家庭存款5622000元,交付集资售房款50601.71元,家庭电费支出14627.2元。梁某能够说明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家庭收入1029139.83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4658089.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作为A镇镇长、A镇委员会副书记,不能说明其持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即梁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其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其二、主体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群众不构成本罪。
其三、实行条件是,行为人对于自己所持有的巨额财产,经责令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其四、时间条件是,行为人截止到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以前,若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A镇镇长兼副书记梁某不能说明其持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符合上述构成条件,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