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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伪基站”发送垃圾信息,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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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0日09:07: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携带“伪基站”发送垃圾信息,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0日至4月13日,詹某某雇佣詹谋、曾某某、赖某某(均已判决),携带“伪基站"设备至A市多地,发送内容为“代开发票"的垃圾信息,致使142887个用户通信中断。2019年12月14日,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携带“伪基站”发生垃圾信息,致使多名用户通讯中断。即詹某某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计算机类犯罪中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情形均构成本罪:

其一、行为人设置黑广播,并非法使用广播电台的专用频率。

其二、行为人未经批准设置“伪基站”,强行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非法使用社会公众的移动用户频率。

其三、行为人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

其四、行为人非法设置与使用无线电干扰器。

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二”,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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