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故意作假证替他人隐匿犯罪,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某派出所在调查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过程中,通知周某1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周某1明知周某某涉嫌犯罪,仍然向派出所做虚假证言,意图帮助周某某逃脱法律制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涉嫌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1明知周某某涉嫌犯罪,仍然向派出所做出虚假证言,替周某某隐匿罪行。即周某1属于在刑事诉讼中,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意图使犯罪人逃脱刑罚的情形。其行为与伪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周某去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伪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其二、本罪中,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若只是一些细枝末节被虚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其三、本罪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包括从案件立案侦查到审判完结。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1作为证人故意作假证替他人隐匿犯罪的行为,与上述构成条件一致,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