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伪造货币罪为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谢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老兰",有偿从“老兰"处学习制作假币的方法,然后从网上购买了相关设备,在出租屋内伪造2005版20元人民币112张,合计2240元,伪造2005版10元人民币6张,合计60元。经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擅自购买制作假币的油墨、打印机、纸张等设备,并依照制作方法,在其出租屋内制作了假币共计2300元。即谢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伪造货币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因伪造货币而被宣告缓刑。具体而言,宣告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告缓刑的条件如下所述:
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或拘役的罪犯。其中,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其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行为人自身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包括罪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等情形。
本案中,谢某某本身伪造的假币数额不大,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情形。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谢某某宣告缓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