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持有假币罪为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吕某驾车途中,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面额20元的疑似假币1173张,面额10元的疑似假币722张。2017年5月26日,在吕某住所的卧室内搜出面额10元的疑似假币1张和面额20元的疑似假币2张。经鉴定,所查获的纸币总面额30730元,且均为机制假币。2017年5月16日,吕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涉嫌构成持有假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其私家车与家中藏匿大量假币。即吕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吕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法院对吕某持有假币的犯罪行为,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二、案件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其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其六、被告人不是盲、聋、哑人或者精神病人。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案件也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层管辖案。因此,对吕某适用简易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