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以使用假币罪为例
案情简介
罪犯程某某因犯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程某某以其正在哺乳婴儿为由,向有关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判决
据调查可知,2019年7月29日,罪犯程某某在某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取名程某1,现正处于哺乳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具体期限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犯使用假币罪的罪犯,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其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出具省政府指定医院的证明文件。若是因为自伤自残需要保外就医的,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其二、怀孕或处于一年哺乳期内的罪犯。
其三、无法自理个人生活,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
因此,本案中,罪犯程某某因生产完小孩,在一年哺乳期内,可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