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销售冒牌服装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10日,王某某明知所购进的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对外销售上述服装33674元,库存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值184219元。另查明,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2017年6月29日,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仍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王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对外销售,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其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15万元。
其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售出,销售额未达到5万元,且与未售出的商品货值总额达到15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形二”,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